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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主   旨:轉知內政部請各機關因應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本部113年6月11日臺教社(四)字第1130057629號函轉內政部113年5月23日召開「各機關因應原住民姓名單列
   原住民族文字調整資訊系統姓名欄位會議紀錄」(含原住民姓名單列原住民族文字相關事項諮詢窗口及本次會議
   簡報)(來文及附件影本如附)。
 二、因應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業增訂原住民族姓名可單列原住民族文字,爰內政部請各機關儘量使用「原住民族
   文字」,少用「羅馬拼音」1 詞,以示對原住民族之尊重。
 三、另請各校依前開會議決議案由一,針對業務輕重緩急儘速修改系統功能,及早調整系統之姓名欄位可完整(含字
   型、長度)登錄原住民族文字及核發相關證明文件。
 四、各校對本案如有相關疑義,敬請依附件4之諮詢窗口洽詢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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