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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有關技專校院辦理寄送新生包(新生資料袋)相關作業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本部114年10月16日臺教技(四)字第1140100957號函續辦。
 二、學校利用學生個人資料寄發新生包(新生資料袋),若涉有商業宣傳廣告之寄送,應依本部114年10月16日臺教
   技(四)字第1140100957號函辦理,事先告知且經當事人明確同意後始得辦理。
 三、依大學法第33條及專科學校法第24條規定,學校有輔導學生會之責,倘學生會因會務運作有寄送新生包之需求,
   請學校依上開函文意旨再予提供學生會寄送新生包所需必要新生資訊,並輔導學生會妥善保管個人資料。若學生
   會為會務推動及服務學生所需,有於新生包中提供新生相應之校園資訊、商業優惠或廠商採購資訊需求,請學校
   協助學生會取得新生個人資料同意(如:於新生填寫報到資料時,加註個資同意條款)。
 四、上開商業優惠或廠商採購等相關資訊,應經學生會審查、篩選,並採提供QR-Code或公開於網路平臺,提供連結
   俾學生自主點選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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